個人養老金領取情形調整 9月1日起實施

本報北京8月19日電(記者李婕)近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金融監管總局和中國證監會聯合印發《關于領取個人養老金有關問題的通知》,進一步豐富個人養老金領取情形,明確具體操作辦法,自9月1日起開始實施。
我國個人養老金制度于2022年11月在全國部分城市先行實施,2024年底推廣至全國。此次通知對個人養老金領取的相關政策作了適當調整和改進,就是要滿足廣大參與者對領取個人養老金的多樣化需求,增強個人養老金制度的靈活性。
通知規定,參加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領取個人養老金。一是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二是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三是出國(境)定居。四是申請之日前12個月內,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發生的與基本醫保相關的醫藥費用支出,扣除醫保報銷后個人負擔(指醫保目錄范圍內的自付部分)累計超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五是申請之日前2年內領取失業保險金累計達到12個月。六是正在領取城鄉最低生活保障金。
通知明確,參加人領取個人養老金,可以通過國家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等全國統一線上服務入口、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開戶銀行、當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等渠道提出申請,由社保經辦機構核實。對核實通過的,由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開戶銀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后,將資金劃轉至本人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
提前領取個人養老金后,還可以繼續繳存資金嗎?
根據通知,除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外,參加人達到其他條件領取個人養老金的,可以根據經濟條件等情況,繼續向本人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繳費,增加養老積累。這時,信息平臺會將個人養老金賬戶重新變更為繳存狀態。
通知要求,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按要求,完成與信息平臺的對接,做好領取個人養老金的管理工作。加強與醫保、民政等部門的信息共享,充分利用可獲取的跨業務、跨層級數據,優化經辦系統功能,為參加人領取個人養老金提供便捷服務。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