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l id="smc4e"></ul>
  • <ul id="smc4e"><sup id="smc4e"></sup></ul>
    <ul id="smc4e"><sup id="smc4e"></sup></ul>
    <ul id="smc4e"></ul>
  • <ul id="smc4e"></ul>
  • <abbr id="smc4e"></abbr>
  • <strike id="smc4e"></strike>
  • 人民網
    人民網>>四川頻道>>綜合欄目>>成都

    成都公積金或可按月直付房租!意見征求中→

    2023年08月11日09:10 | 來源: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官網
    小字號

    原標題:成都公積金或可按月直付房租!意見征求中→

      好消息

      在成都提取住房公積金

      或可按月直付房租!

      符合租房提取條件的

      住房公積金繳存人

      可授權成都公積金中心

      每月將提取金額

      直接劃轉至運營企業用于支付房租

      (簡稱按月直付房租)

      近日,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關于《提取住房公積金按月直付房租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加大對新市民、青年人解決基本住房問題的支持力度,提供便捷省心的住房公積金服務,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擬制形成《提取住房公積金按月直付房租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

      一、公開征求意見時間:

      2023年8月9日—8月15日。為加快推進保租房按月直付房租試點落地實施,本次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7日。

      二、意見反饋渠道如下:

      1. 電子郵件:請填寫《公開征求意見表》并發送至cdhc_gj@163.com;

      2. 信函請寄至:成都市高新區天府大道北段1288號泰達時代中心3號樓11樓1109室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歸集業務管理部(請在信封上注明“按月直付房租管理規定意見征集”);

      3. 聯系電話:028-61889897。

      提取住房公積金按月直付房租管理規定

      (征求意見稿)

      為加大對新市民、青年人解決基本住房問題的支持力度,提供便捷省心的住房公積金服務,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成都公積金中心)通過與我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運營企業(以下簡稱運營企業)合作,推出提取住房公積金按月直付房租業務。符合租房提取條件的住房公積金繳存人,可授權成都公積金中心每月將提取金額直接劃轉至運營企業用于支付房租(以下簡稱按月直付房租)。現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管理規定。

      一、適用范圍

      繳存人在成都市行政區域內租住企業集中運營面向社會公開租賃的保障性租賃住房,且運營企業已與成都公積金中心簽訂合作協議的,可與成都公積金中心簽訂《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積金按月直付房租服務協議》(以下簡稱《協議》)授權辦理按月直付房租業務。

      二、申請條件

      (一)繳存人及其配偶在本市無自有產權住房且租房自住;

      (二)繳存人已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

      (三)租住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租賃合同已登記備案;

      (四)符合《成都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成公積金委〔2021〕8號)《成都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成公積金〔2021〕43號)等相關規定。

      三、申請時間

      在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有效期內提出申請。

      四、申請渠道

      符合條件的繳存人可通過“成都住房公積金”APP,或前往成都公積金中心服務大廳申請簽訂《協議》。

      五、申請材料

      (一)線上辦理

      繳存人通過“成都住房公積金”APP辦理,成都公積金中心通過互聯互通方式可查證申請信息的,繳存人無需提供材料;通過互聯互通方式無法查證婚姻信息的,繳存人需提供婚姻證明材料。

      (二)線下辦理

      繳存人前往成都公積金中心服務大廳辦理的,應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材料和婚姻證明材料原件;配偶代辦的,還應提供代辦人身份證明材料原件。

      六、提取頻次

      每月可提取一次。《協議》生效后,繳存人授權成都公積金中心于每月約定提取日期將提取金額自動劃轉至運營企業指定賬戶。

      七、提取額度

      繳存人及其配偶每月提取金額不超過當月應付租金,且不超過繳存人及其配偶賬戶可用余額。

      八、《協議》生效及終止

      (一)《協議》的生效、變更、終止、解除,按照《協議》具體約定的內容執行。

      (二)若《協議》簽訂日期在約定提取日期之后的,從簽約次月開始執行;夫妻雙方以同一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租賃合同登記備案信息簽約,默認按簽約時間先后順序依次執行。

      (三)《協議》有效期內,繳存人可通過“成都住房公積金”APP自助終止《協議》,或前往成都公積金中心服務大廳申請終止《協議》。線下申請終止《協議》,可由配偶代辦。

      九、其他事項

      (一)在每月約定提取日期前,繳存人應關注公積金賬戶可用余額,若賬戶余額不足以支付當月應付租金的,應及時向運營企業支付差額部分房租。

      (二)本規定未盡事宜,由成都公積金中心負責解釋。

      (三)本規定自2023年X月X日起試行,有效期為2年。

    (責編:李強強、高紅霞)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返回頂部